(2015)涪法民初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卢兵与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058号原告卢兵,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被告张兵,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兵诉被告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兵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兵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董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