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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陈利福与广东声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福,广东声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陈利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东声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黄炎锋。委托代理人:程有社、耿洁媛。本院立案执行广东声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广东声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申报财产。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广东声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报告程序。审判员  张烈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 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