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刘某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361-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131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刘某个人银行存款账户中扣划61920.61元人民币,其中执行费1550元人民币,现本院已将案款60370.61元人民币发还申请执行人,对于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36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宇 润代理审判员 张 奕 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黑 博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