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宫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宫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2月11日出生,住农安县。被告:宫某某,男,1980年7月1日出生,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宫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