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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忠林、关英霞与王丽君、于春艳、铁力市祥运道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林,关英霞,王丽君,于春艳,铁力市祥运道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张忠林,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关英霞,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王丽君,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车主。被执行人于春艳,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司机。被执行人铁力市祥运道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峰,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忠林、关英霞与被执行人王丽君、于春艳、铁力市祥运道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铁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2014)伊民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丽君、于春艳、铁力市祥运道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丽君、于春艳、铁力市祥运道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王丽君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铁执字第33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 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