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伟民与被执行人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民,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周伟民,男,汉族,1947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戴平,男,汉族,1979年1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伟民与被执行人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六沿民初字第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戴平给付申请执行人周伟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戴平现在下落不明,且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3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柏 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