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莉、吴思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莉,吴思良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017号原告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晓玉。委托代理人梁风娇。被告周莉。被告吴思良。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伟,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莉、吴思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民、人民陪审员仓公鼎、郑乾坤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由于原告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9元,由原告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 民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