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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府谷县远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府谷县远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489-1号原告府谷县远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远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的银行存款及房产予以保全,并提供郝某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府谷县远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某在X银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在X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在X银行的账号XXXXXXXXXX予以冻结,在X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在X银行账号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二、对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二、对登记在郝某名下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三、王某、郝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王某、郝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王某、郝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王某、郝某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王某、郝某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云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