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宝执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汝涛与楚风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汝涛,楚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286-1号申请执行人杨汝涛(又名杨世超)。被执行人楚风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楚风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楚风超逾期至今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楚风超在银行的存款划拨至我院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 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