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汝涛与楚风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汝涛,楚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286-1号申请执行人杨汝涛(又名杨世超)。被执行人楚风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楚风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楚风超逾期至今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楚风超在银行的存款划拨至我院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 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