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700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7年4月19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韩某,男,生于1986年8月27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经常打架。结婚一个多月,原告提出卖菜,被告韩某不同意第一次打原告。从那以后经常因为小事打架,每次打架被告摁住原告的头打,原告躲回娘家,被告就去娘家闹。为此原告通过律师提出离婚,被告当着律师的面写了保证书,保证以后好好对原告。2012年9月7日,原被告的孩子韩某某出生,被告依然打原告,不好好工作,原告没有经济来源,被告不高兴就不给原告和孩子钱花。孩子现跟随原告生活,被告的母亲须独自抚养再婚生育的女儿,没有精力给原告带孩子。原告娘家一有事不但不想管,还找茬打原告,并且诬陷原告跟别人过,让原告在村里抬不起头。原告回娘家被告叫过原告,原告没有回来,原被告感情破裂,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韩某某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被告韩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以后改了好好干活,好好对原告。如果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孩子,要求原告每月给孩子抚养费二三百元,被告母亲给被告看孩子,被告挣钱给孩子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因为小事打架。原告躲回娘家,被告就去娘家闹。为此原告通过律师提出离婚,被告当着律师的面写了保证书,保证以后好好对原告。2012年9月7日,孩子韩某某出生,被告依然打原告,不好好工作,原告没有经济来源,被告不高兴就不给原告和孩子钱花。原告娘家一有事不但不想管,还找茬打原告,并且诬陷原告跟别人过,让原告在村里抬不起头。原告回娘家被告叫过原告,原告没有回来。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保证书一份及庭审笔录所证实。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结婚六年,并育有一子韩某某,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原被告经常因为小事打架,但是婚姻生活中偶尔发生矛盾、出现争执也属正常,只要双方互相体谅、关爱对方且妥善处理,家庭仍旧能够和睦。原告主张被告打原告,被告主张以后改了好好干活,好好对原告。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庭审中可知,原被告对孩子都有较深的感情,原告主张的原被告感情已破裂,不能成立。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记录赵俊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