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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三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9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6年8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淑萍,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宋某某,女,汉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系原告的母亲。被告王某伟,男,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大伟,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汉族,1955年12月5日出生,系被告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易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