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素兰与蔡素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兰,蔡素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陈素兰,村民。委托代理人姜仁春、彭润民,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素兰,村民。委托代理人钱炳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素兰与被告蔡素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跃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7日、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素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姜仁春,被告蔡素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钱炳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素兰诉称:2014年4月18日上午6时,我驾驶电动自行车送孙子上学回家途中与被告蔡素兰所驾电动自行车在桥上相撞,我从桥上跌入河中受伤住院,事发后经所在村委会调解,被告给付部分费用,按调解约定,被告并未能赔偿相关损失,现我要求被告赔偿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7358.69元(不含已支付的医疗费)。被告蔡素兰辩称:原、被告间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是事实,原告视力较差,事故没有权威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人民调解协议也是显失公平,因此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超过60周岁,误工损失只认可30%,请求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8日6时许,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被告驾驶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在东台市城东新天洋村中心村东西水泥路相向行驶至水泥桥桥面时,两电动车发生碰撞,原告在行驶方向的右侧摔下坠落至距离桥面2.6米的桥下河岸边。事故后双方均未未报警。事故当日,原告入住东台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脾破裂、小肠系膜根部挫伤、后腹膜血肿、左肋骨骨折、胸椎骨折、头面软组织挫伤和鼻骨骨折等,入院当日行脾切除等手术后,原告于2014年5月2日好转出院。被告支付了医疗费23000余元。原告出院后,原、被告各自以其丈夫出面,在城东新区天洋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住院费23000余元及出院后护理费5400元,都由被告丈夫陈平负担。三个月后看情况处理。该协议签订后护理费5400元未给付。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按主责70%赔偿其各项损失107358.69元。另查明,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方一人参与护理。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告伤情委托司法鉴定,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素兰因外力作用致鼻骨骨折拌鼻唇部皮肤擦伤,胸7、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脾破裂切除术后,小肠系膜根部挫伤修复术后的诊断成立,其胸椎骨折、脾破裂切除、肠系膜修复,分别评定为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八级伤残、十级伤残;其伤后的误工时间以150日为宜;其伤后的护理时间以60日为宜,护理人数以住院期间二人、出院后一人为宜。原告支付鉴定费156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人民调解协议、通大附院司鉴所(2014)法临鉴定字第11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图片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跌落受伤,原告就其合理损失有依法主张合理赔偿的权利。本起事故因原、被告均未报警,致事故责任无法查清,应认定双方都有过错。因医药费已经城东新区天洋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且已实际履行,故对医药费本院不予处理;原告主张的护理费4900元没有超出人民调解协议约定的数额,不损害被告利益,本院予以确认。因人民调解协议未明确对事故损失一次性终结处理,对人民调解协议中未涉及的损失部分,原、被告应各半承担。根据相关规定和证据,结合原、被告诉辩意见认定原告合理如下: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14天=252元;营养费9元*60天540元;护理费4900元;误工费3150元(按被告认可的30%认定);残疾赔偿金14958元*19*34%=96628.68元;精神抚慰金酌定6000元;交通费酌定500元。以上合计111970.68元,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6000元,其余计105970.68元,原、被告各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素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陈素兰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58985.34元(不含已支付的医疗费);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鉴定费1560元,合计2785元,由原告陈素兰承担785元,被告蔡素兰承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中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王跃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乐 梅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