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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瑞与朱鹏飞、曹体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朱鹏飞,曹体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357号原告王瑞,女,汉族,37岁。被告朱鹏飞,男,汉族,28岁。被告曹体强,男。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诉被告朱鹏飞、曹体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庆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陆 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