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福建武平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卫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武平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卫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323号原告福建武平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紫金豪庭1603室,组织机构代码58231272-X。法定代表人魏振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男,1977年11月16日生,福建武平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被告林卫,男,1972年8月2日生,汉族,住福清市。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武平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卫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因申请诉讼保全引起的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不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一般地域管辖,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福清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告福建武平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全的财产是在武平县平川镇,也即保全措施是在武平县平川镇实施的,因此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为武平县,现原告向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林卫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慕升人民陪审员 钟文远人民陪审员 王燕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清连附:适用法律主要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