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执字第02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刚与程泽栋、赵冠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程泽栋,赵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瑶执字第02400-1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程泽栋,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赵冠龙,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执行刘刚与程泽栋、赵冠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2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纪红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