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攀东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富忠与陈红星、陈红军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忠,陈红星,陈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攀东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富忠,男,出生于1968年8月16日,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执行人陈红星,女,出生于1958年9月11日,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东风。被申请执行人陈红军,女,出生于1967年7月1日,汉族,住攀枝花市西区。本院作出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144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富忠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排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93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