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法执字第00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崔爱华诉郭风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爱华,郭风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含法执字第00138-3号申请执行人:崔爱华,女,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郭风景,男,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含民二初字第0093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郭风景所有的浙BV9J**奥迪轿车一辆。现被执行人郭风景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风景所有的浙OO**奥迪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方审判员 杨继红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