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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奋华与韩美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奋华,韩美兰,高云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张奋华,男,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被告韩美兰,男,汉族,39岁。被告高云才,男,汉族,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奋华诉被告韩美兰、高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乌东高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