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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玉超与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超,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超,男,1983年9月24日,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郭凤杰,女,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凡荣,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张玉超申请执行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玉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劳人仲裁字(2014)第67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7335.7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玉超与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玉超履行给付执行款47335.73元,申请执行人张玉超自愿放弃本案的全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6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劳人仲裁字(2014)第675号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焕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邵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