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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成艳红与淮安市厚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艳红,淮安市厚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915号原告成艳红,女,汉族,1978年1月7日生。被告淮安市厚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法定代表人徐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成艳红与被告淮安市厚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艳红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艳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