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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峰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某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峰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捕前住。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公诉刑诉(2014)第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军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在峰峰矿区彭城镇教堂附近,在明知一辆车牌号为冀D×××××的QQ汽车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仍然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并将车身颜色改为红色。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掩饰隐瞒的车辆价值人民币16500元。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定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09年夏天的一天下午,在峰峰矿区彭城镇教堂附近,被告人王某明知车牌号为冀D×××××的QQ汽车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仍然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并将车开到峰峰矿区后马路海平修车门市,将车身颜色由绿色改为红色。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掩饰隐瞒的车辆价值人民币16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与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盗车证明、立案证明,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的社会调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机动车没有合法手续,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在非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该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首投案且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林人民陪审员  柴晓晓人民陪审员  黄 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蔺瑞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