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商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济宁市广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济宁市广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汶上县信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正大通力岗管销售有限公司,济宁正大通用钢管有限公司,谭丙跃,李瑞兰,马东坡,周海燕,李大臣,张红霞,张华廷,何艳芹,张俊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商初字第1186号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济宁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济宁市广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汶上县信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正大通力岗管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济宁正大通用钢管有限公司被告谭丙跃被告李瑞兰被告马东坡被告周海燕被告李大臣被告张红霞被告张华廷被告何艳芹被告张俊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济宁市广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汶上县信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正大通力岗管销售有限公司、济宁正大通用钢管有限公司、谭丙跃、李瑞兰、马东坡、周海燕、李大臣、张红霞、张华廷、何艳芹、张俊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秀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