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禹州市财源车业有限公司与陈建斌、张月玲、刘保乾、郑旭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禹州市财源车业有限公司,陈建斌,张月玲,刘保乾,郑旭东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568号原告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告禹州市财源车业有限公司。被告陈建斌,男,生于1968年9月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张月玲,女,生于1969年9月1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刘保乾,男,生于1963年10月27日,汉族,住长葛市。被告郑旭东,男,生于1980年10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关于原告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禹州市财源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斌、张月玲、刘保乾、郑旭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禹州市财源车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禹州市财源车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禹州市财源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9元,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禹州市财源车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