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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澧民红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丁某某、朱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朱某某,黄某某,马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澧民红初字第1134号原告丁某某,男。原告朱某某,男。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功惠,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黄某某,男。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朱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朱某某以须补充证据,并欲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朱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丁某某、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程 林人民陪审员  汪媛媛人民陪审员  张宗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