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法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郭兆政与XX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兆政,XX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郭兆政,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XX心,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兆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齐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