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光才与李瑞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才,李瑞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516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才,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李瑞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申请执行人李光才与被执行人李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5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3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李光才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瑞林归还借款本金225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瑞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结本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357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徐 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 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