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冠执字第5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寅安与冠县海林轴承锻造有限公司、杨庆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寅安,冠县海林轴承锻造有限公司,杨庆海,许玉芹,冠县海林商砼有限公司,许恒旺,冠县其民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杨其民,杨庆林,杨庆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冠执字第545-1号申请人王寅安,职工。被执行人冠县海林轴承锻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庆海,农民。被执行人许玉芹,农民。被执行人冠县海林商砼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恒旺,农民。被执行人冠县其民轴承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杨其民,农民。被执行人杨庆林,农民,被执行人杨庆兰,农民,王寅安申请执行冠县海林轴承锻造有限公司、杨庆海、许玉芹、冠县海林商砼有限公司、许恒旺、冠县其民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杨其民、杨庆林、杨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登记在名下的房产一套。2、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