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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营标与李玉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营标,李玉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635号原告:王营标,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邢台市巨鹿县小吕寨镇南大韩寨村330号。被告:李玉明,男,30岁,汉族,冀州市冀州镇双庙村。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营标与被告李玉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营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华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