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南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闵锁与朱国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锁,朱国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南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闵锁。被告朱国跃。本院在审理原告闵锁诉被告朱国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闵锁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闵锁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锁撤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闵锁负担。审 判 长 陈小新代理审判员 袁群超人民陪审员 朱全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学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