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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南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闵锁与朱国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锁,朱国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南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闵锁。被告朱国跃。本院在审理原告闵锁诉被告朱国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闵锁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闵锁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锁撤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闵锁负担。审 判 长  陈小新代理审判员  袁群超人民陪审员  朱全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学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