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卢夕峰与上海巨视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夕峰,上海巨视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811号原告卢夕峰,男。委托代理人赵俊,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思扬,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巨视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夕峰与被告上海巨视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夕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宋韧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