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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赵杰与河北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河北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108号原告赵杰,高中文化,工人。被告河北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学,系该公司报建部经理。原告赵杰与被告河北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安联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本案争议较大,本院于2015年4月1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赵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杰负担。审 判 长  武涵伟代理审判员  王治华代理审判员  毛润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侯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