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延刚与续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刚,续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159号原告张延刚,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续陈军,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刚与被告续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刚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延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张延刚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文俊代理审判员 荣铁成代理审判员 解建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