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一×与张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times,张二&times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张一×,农民。法定代理人李××,农民。被告张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与被告张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一×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本案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张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一×负担。审判员 高德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