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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高建国与王义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国,王义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320号原告:高建国,个体。被告:王义芬,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国诉被告王义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跃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