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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贵铁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胜明与杨明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明,杨明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贵铁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张胜明。被执行人杨明会。申请执行人张胜明与被执行人杨明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2007)贵铁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杨明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杨明会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08年8月21日作出(2008)贵铁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2015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张胜明与被执行人杨明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胜明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07)贵铁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潮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秦仕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