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乳法民一重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永根、许东娣等与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六镇一六村委第三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根,许东娣,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六镇一六村委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韶乳法民一重字第14号原告陈永根、许东娣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六镇一六村委第三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六镇一六村委第三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钟庆田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永根、许东娣诉称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六镇一六村委第三村民小组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良峰审判员 钟庆田审判员 付明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伟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