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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宁波市新华麟电子电器有限公司、陈委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新华麟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催字第5号申请人:宁波市新华麟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涂茨镇涂茨村。法定代表人:陈委,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波市新华麟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宁波市新华麟电子电器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4日、票据号码3100005124449811、票据出票人宁波市鄞州正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持票)人宁波市新华麟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元、付款行浦发宁波分行鄞东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新华麟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孔奇审 判 员 陈雅玲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李若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