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高铁汉、夏永建与夏永建、夏永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铁汉,夏永建,夏永芳,孙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256号原告高铁汉。被告夏永建。被告夏永芳。被告孙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铁汉诉被告夏永建、夏永芳、孙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铁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铁汉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晓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