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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卫国与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国,李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594号原告李卫国。被告李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国与被告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卫国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剑的工资1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卫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李剑的工资13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