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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925号原告张某。被告杨某。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志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