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925号原告张某。被告杨某。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志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