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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尚达、毛月琴与毛月琴、罗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尚达,毛月琴,罗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158-3号原告:王尚达,无固定职业。被告:毛月琴,无固定职业,慈溪市观海卫镇上横街村南城边街3号。被告:罗光华,无固定职业,慈溪市观海卫镇上横街村南城边街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尚达诉被告毛月琴、罗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尚达撤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诉讼费合计127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方苏琴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人民陪审员  宓旭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