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宿松县中医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初字第00017号原告:宿松县中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法定代表人:张小勤,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黄松林,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负责人:史振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钱龙学,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法定代表人:修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宿松县中医院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松县中医院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松县中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8127元,减半收取4063.5元,由原告宿松县中医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默升审 判 员 汪保平人民陪审员 尹国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