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执字第2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晓华与张应生、付琼仙、景东鼎宏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华,张应生,付琼仙,景东鼎宏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执字第204-1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华,男,1964年4月20日生。被执行人张应生,男,1970年7月10日生。被执行人付琼仙,女,1970年7月10日生。被执行人景东鼎宏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应生。申请执行人王晓华与被执行人张应生、付琼仙、景东鼎宏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600000元、诉讼费4933元、申请执行费8449元,以上合计61338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应生有车牌号为云AW25**“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应生所有车牌号为云AW25**“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光明审判员 刘郭华审判员 唐 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燕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