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李某,务工。被告彭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某已交纳),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冯明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玉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