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玉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782号原告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民主街。法定代表人王梓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剑锋,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春,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玉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蔺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