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杨小爱与陈碧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爱,陈碧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521-1号申请执行人杨小爱,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碧漪,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杨小爱与被执行人陈碧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碧漪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28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小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碧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承担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000元。逾期,被执行人陈碧漪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碧漪及其妻子朱晓燕在银行有存款,此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陈碧漪及其妻子朱晓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5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沈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