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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3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杨柳生与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柳生,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柳生,男,汉族,1979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黄居华。上诉人杨柳生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3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杨柳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宿 波代理审判员 张 琦代理审判员 何广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崔玉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