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宏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肖楠、王英姿、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红帆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红帆新材料有限公司、周广政、山东中益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宏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肖楠,王英姿,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红帆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红帆新材料有限公司,周广政,山东中益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215-2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宏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德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肖楠,男,生于1965年4月2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王英姿,女,生于1964年4月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现岗,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红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肖楠,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红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吉庆,该公司经理。被告周广政,男,生于1967年1月2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山东中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文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宏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楠、王英姿、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红帆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红帆新材料有限公司、周广政、山东中益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长立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告山东中益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万元。现原告与被告山东中益投资有限公司均同意解除对被告山东中益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银行帐户的查封,并向本院提出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中益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万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庆智审 判 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房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