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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邹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杨某。被告邹某。原告杨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凌岳雄适用简易程序���行了公开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侮辱原告人格,威胁中伤家人,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关系良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份相识并恋爱,同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10月20日自愿登记结婚,2010年7月24日生育共同之子邹某2。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般。2014年6月,原告要求外出打工,被告反对,由此导致原、被告夫妻不和,原、被告自2014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2015年1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恋爱结婚,婚姻基础牢固,近年以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被告双方都有一定责任。但原、被告分居时间不长,夫妻感情���未破裂。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邹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岳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向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