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八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八民初字第356号原告犹某某,女,1973年10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贺华飞,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2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董 兴审 判 员 郝耀华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燕华 百度搜索“”